潍坊市

从严治党潍坊出台严规,剑指诬告陷害类信


  11月14日,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处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保护广大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公职人员及涉事人员。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党政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信访、检察院等部门、单位或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权益受损、影响选拔任用甚至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   

  (一)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的;   

  (二)指使、唆使或雇佣他人歪曲、捏造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   

  (三)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受理、谁核查”的原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检察院等部门、单位为调查核实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对信访举报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介入,采取相关专业技术侦查方式进行深入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成立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市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认定协调小组,具体负责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认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认定查处程序:   

  (一)申请。经调查核实认为信访举报属诬告陷害的,调查核实单位应向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的书面申请。调查核实过程中,公职人员认为自己受到诬告陷害的,可以向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的书面申请。

  (二)认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检察院、公安等相关调查部门进行深入调查,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委或市纪委批准。   

  (三)反馈。对经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及时向提出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反馈认定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结果,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四)查处。对诬告陷害人,署真实姓名的,按照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或公安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未署真实姓名的,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查明诬告陷害人真实身份,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备案。认定协调小组将认定意见和查处结果及时报市委或市政府,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六条 经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根据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进行处理。   

  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诬告陷害人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等公职人员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诬告陷害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违反信访法规的,对诬告陷害人进行批评或教育;经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歪曲、捏造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   

  (三)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然就同一问题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要求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坚决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   

  各级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坚守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的纪律,勇于担当奉献,以良好作风和突出实绩赢得组织认可和群众拥护。   

  第九条 村(居)、社区干部受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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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出台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处办法(试行)》,表明了市委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这为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受到诬告陷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防身利器”。

  关键词1:适用范围

  权威解读:《办法》适用于受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公职人员及涉事人员。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既保护受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公职人员,又打击诬告陷害涉事人员,而且打击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公职人员,还包括普通群众,覆盖面更宽更广。

  关键词2:情形界定

  权威解读: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定义,参照了《刑法》对诬告陷害罪的认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充实完善,不仅仅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侵犯他人评先争优、提拔重用等权益的情形也同样视为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情形,既考虑了干部本人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恶意控告检举,又考虑了指使、唆使或雇佣他人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实际情况,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途径,一经查实就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

  关键词3:核查主体

  权威解读:实际工作中,涉及干部的信访举报量大、面广,单靠一个牵头部门的力量难以胜任,因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受理、谁核查”的原则,由收到举报信访件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信中举报内容不属实的,按程序上报市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认定协调小组。

  关键词4:认定主体

  权威解读:考虑到大多数诬告陷害类的信访举报没有对举报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际情况,市委专门成立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认定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认定以及对诬告陷害人进行查处等工作,提出认定意见后,报市委或市纪委批准,有效解决了“谁去落实、怎么落实”的问题。

  关键词5:技术侦查

  权威解读: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信访举报为匿名信,查处难度大,只有公安、检察院等部门采取现代信息技术侦查手段,才能查实诬告陷害人真实身份,因此在《办法》中明确规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可以协调这些部门进行查处,确保准确找到责任人并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关键词6:查处程序

  权威解读:本着简单明了、及时有效,各程序间有效衔接、运转顺畅的原则,规定了申请、认定、反馈、查处、备案五个程序,当事人认为自己受到诬告陷害的,可以向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查实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结果,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还干部以清白。凡是举报问题查处结果已经备案的,对信访人的反复举报,相关单位不再受理,减少查处、认定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

  关键词7:结果运用

  权威解读: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区别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党政领导干部等不同身份,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是公职人员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给予批评直至刑事责任的处罚。如果诬告陷害人具有多重身份,对当事人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关键词8:从重处理

  权威解读:实际工作中,考虑到诬告陷害人歪曲捏造事实情节严重、手段特别恶劣;已有明确结论仍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情形,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对这样的诬告陷害人必须从重处理。

  关键词9:参照执行

  权威解读:在农村日常工作特别是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对村干部的诬告陷害现象也非常突出。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国家公职人员界定标准,本《办法》没有将村级干部纳入保护范围。为鼓励基层单位探索处理该类问题的有效举措,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本《办法》规定村(居)、社区干部受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真正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撑腰鼓劲,解除后顾之忧。

  关键词10:组织领导

  权威解读: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党员干部合理合法地反映个人诉求,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理性竞争的良好氛围。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也应加强党性修养,严格自律,通过正当渠道、合法方式反映发现的问题。因此,本《办法》对各级党委(党组)和全体公职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

综合自潍坊日报 编辑:许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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