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年山东艺术类校考时间表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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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蓝字↑立即   1.年省外高校艺术专业测试于2月2日(正月初九)开考,2月11日结束(正月十八),考生必须自行登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网址:   网上报名办法详见报名网站,考生可于考试前2天上网打印校考准考证。   2.考生凭《山东省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高考报名信息确认单及专业测试报考证》、招生院校考试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若准考证损坏、污涂,则禁止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需的文具,严禁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及考试资料带入考场。   3.音乐、表演考生除钢琴以外自备其他随身乐器、伴奏带及表演服装等。   4.每场考试考生应提前半小时到考场外等候。   5.考生注意看清考场示意图,以免延误考试。   6.院校考试准考证打印后须妥善保存,以便考试查验、成绩查询使用。   7.空乘等面试考场有可能考到晚上,部分院校可能考2-3天,请考生统筹安排,以免耽误后续考试。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年11月1日施行,考试作弊纳入刑法适用范围,考试作弊行为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携带参考资料和手机入场、换卷、替考等行为一律视为作弊!作弊者取消当年高考资格并受到相关法规处罚!!!   -、

青岛考区考试安排

广大考生及家长朋友: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已经开始网上报名。现将青岛考区考试安排及要求公布如下,请考生根据本人实际,合理安排时间,确保考试顺利完成。   一、年全省考试安排   1.山东省设济南、青岛、淄博、潍坊4个考区承接省外院校来鲁组织艺术专业考试。我省各高校在本校组织考试。   2.青岛市承接21所省外院校(名单及相关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考试工作。   二、报名工作安排   在青设点组织艺术专业考试的省外院校均实行网上报名。请考生及家长高度重视,提前了解报名程序和要求,及时做好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准考证打印等工作,确保按时报名和考试。   1.山东省年省外院校艺术专业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   2.山东省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开始时间为年1月13日,截止时间为所报高校开考前3天(例如:考试开始时间为年2月4日,报名截止时间为年1月31日下午17点),考试开始时间为年2月2日和2月3日的,因开考前3天为法定假期,报名截止时间一律为年1月17日下午17点。年1月18日—1月30日网上报名系统关闭。每天开放时间:春节前9:00至17:00,春节后艺考期间8:00至20:00。网上报名办法详见报名网站。考生须在所报考院校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工作,不缴费没有考试资格。   3.考生须在考试前2天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打印院校专业考试准考证。考生要仔细核对准考证的相关信息,落实考点、考场、座号、考试时间等内容,确认无误后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4.未达山东省年美术类、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线的考生,无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美术类、文学编导类本科专业校考。考生即使报名参加了校考,也不能参加后续投档及录取。   5.考生要认真阅读了解各院校的招生简章,按简章要求安排报名和考试同时还要认真阅读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印发的《现代教育·艺术体育类高考专业考试指导专刊》。报名考试期间,请考生及家长   6.市招考院将通过网络渠道及时发布考试相关服务信息,请考生和家长   三、全市考点安排及考试相关要求   1.青岛考区设15个考点: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青岛华夏职业学校、青岛经济职业学校、青岛旅游学校、青岛烹饪职业学校、青岛电子学校、青岛幼儿师范学校、青岛商务学校、青岛工贸职业学校、青岛艺术学校、青岛城市管理职业学校、青岛财经职业学校、山东外贸职业学院、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青岛恒星科技学院。(考点详细地址详见附件2)。   2.考生必须携带三证参加考试:有效身份证、《山东省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高考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单及专业测试报考证》(简称《报考证》)、所报考院校专业考试准考证(简称《准考证》)。考试前有效身份证丢失的考生,要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开具《临时身份证明》;《报考证》丢失的,要及时到报名所在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补办;《准考证》丢失的,考生可自行在网上打印。   3.考生可以在考试前1天持三证到所在考点熟悉环境,了解考点位置和相关考试要求。为确保考场安全,考生和家长不得进入考点,请考生和家长理解配合。考试当天考点将安排人员组织考生有序入场。   4.提前落实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线,保证提前到达考点。充分考虑交通因素,避免因天气、交通堵塞等原因耽误考试。考生务必要记清每科考试时间,防止错过考试时间。   5.考生根据考试要求提前准备好画板、画架、铅笔、橡皮、水粉、马扎、图钉、小水桶等考试用具。要注意自我检查,防止误带平时的画样、习作进入考场,特别要仔细清理画具盒、颜料盒等随身物品,画板上也不要留有图样。随身衣物的口袋里等容易遗留物品的地方不要放置考试要求规定以外的物品。   6.诚信考试,杜绝违纪作弊行为。考试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将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3)处理。再次提醒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教育部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携带手机和相关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为作弊行为,其年所报名参加高考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均无效。按照教育部要求,艺术类专业考试全程录像,录像资料保存4年。   7.沉着仔细,规范考试。准确理解试题的要求,避免因错误理解和疏忽大意影响考试。   8.注意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最佳状态迎接考试。请考生尽可能减少考试期间上厕所,以免耽误时间。如考生本人有易突发的疾病,请考生家长尽可能在考点外陪考。附件3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33号令节选)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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