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中小学收费新办法潍坊家长,快来提意见


为规范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日前,山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公示期:年3月4日至3月10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dsL

shandong.cn。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的收费管理。第三条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第四条中小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第五条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第六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第七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第八条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第九条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收费标准制定第十一条公办高中的学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学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经省市评估认定的特色高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根据办学需要适当上浮。第十二条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第十三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第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公办高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公办高中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成本监审,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第十五条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第十六条调整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学校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制定价格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支情况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第四章收费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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