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助力疫情防控,3月15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迅速开启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确保防疫物资及时供应、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开展。
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可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无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无须履行进口产品审批,无须执行政府采购流程。能够通过电子化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评标等流程。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
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各部门、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场所通风、消杀、体温检测、人员信息登记和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查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疫情防控现场管理,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调整评审专家抽取规则。中高风险地区确需开展评审活动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和疫情防控要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低风险地区开展评审活动的项目,无论项目金额大小,各部门、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时,均只选择本地专家。
暂停现场受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疫情防控期间,各部门、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可采取线上或邮寄等不见面方式受理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时,可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向采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发送投诉书。各级财政部门暂停现场受理供应商投诉和现场办理质证、调查取证等工作。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酌情暂缓作出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陈静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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