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最初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的时候,提出了矫某军印制、购进、销售盗版图书和查扣的储存在仓库里未卖出的盗版图书两个犯罪事实
2015年5月份,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马建建介绍,此案中检察院提早介入确保了一些证据的保留,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指导侦办机关及时补充相关证据,还是将犯罪嫌疑人在储存盗版图书方面的证据链及时补充完整,使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潍坊市潍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于2013年在辖区内南关街办颜家村走访时发现,一名叫矫某军的内蒙古籍男子涉嫌贩卖、印制盗版音乐培训类的书籍同年7月4日,民警在矫某军租赁的仓库内当场查上海市事业单位考试获大量盗版培训教材,其中经相关出版单位鉴定为侵权复制品的共30238册(套),价值元
中新网山东潍坊9月15日电(梁犇 张小倩)潍坊市潍城区一男子因销售大量盗版培训教材等书籍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记者15日从潍城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为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克服调查取证过程中的重重困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后,以矫某军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人审查了案件材料,两次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潍城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马建建告诉记者,虽然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认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事实,但潍坊市潍城区人社局是由于“上线”印刷盗版书嫌疑人仍在潜逃,销售的“下线”多是流动商贩现已难寻,取证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其交易记录等现有证据,很难定罪”
马建建说,知识产权类的案件往往面临着类似取证难的问题,由于印制、销售盗版书的证据链不充分,起诉时只能依据当时未销售的图书来认定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未遂
最终,潍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矫某军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其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未遂)判决矫某军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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