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以首套房为例


月缴存基数为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的按上月工资总额

适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提取

缴存:

2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日前公布,对农民工公积金缴存范围、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账户转移、公积金提取及贷款、风险防范与处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细则于本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底

*农民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取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烟台市人事考试中心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夫妻双方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其中一方为农民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贷款申请人应为农民工即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方

*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已为农民工开设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准再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据悉,为帮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今年1月,潍坊出台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针对农民工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方式,适当放宽农民工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条件其中,允许效益较差的潍坊人事考试中心网用人单位暂按较低比例为农民工先行缴纳公积金,随企业效益提升逐步提高;允许用工流动大、季节性强的单位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纳入缴存范围,再逐步推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一步建缴到位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农民工提取公积金和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农民工专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各6%,不得高于各12%

*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本人的户口簿或村委会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可认定为农民工身份

*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范围:

*农民工符合《潍坊市住房公潍坊市峡山区规划图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关于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等规定的使用条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农民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便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以首套房为例,贷款金额30万元,贷款期限20年,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以最新购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每月可少还261.74元,累计少付利息6.28万元

依据细则,年满18周岁,男性未超60周岁、女性未超55周岁,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义务,遵守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可纳潍坊市实验小学校长入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申请缴存和使用公积金其中,经本人申请,农民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缴存和使用公积金

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含)以下、女性55周岁(含)以下,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农民工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住房公积金贷款:

*农民工可以按照《关于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或《潍坊市灵活就潍坊市邮编是多少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细则一览

27日,记者采访获悉,为帮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潍坊日前出台意见及实施细则,对农民工缴存使用公积金进行明确以首套房为例,贷30万还20年,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农民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比使用商业贷款可累计少付利息6万余元

*月缴存基数应为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的按照上月工资总额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平均月工资或上月工资总额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月缴存基数;平均月工资或潍坊市住房上月工资总额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3倍的,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确定月缴存基数

在缴存方面,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农民工专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各6%,不得高于各12%农民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

*农民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还贷扣款顺序按照《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

*在同潍坊市潍城区人社局一缴存单位工作的职工,仅限被认定为农民工身份的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其他身份人员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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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农民工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

*单位符合住房公积金缓缴条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停止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农民工可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农民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符合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停止缴存的,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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